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丽/顾丽娜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几天印发《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颁布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次,本市延长了婚假,产假和陪产假,设立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婚假十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未满三周岁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每对夫妻十天的育儿假,60周岁以上老人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产假,陪产假,护理假都是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实施办法》规定了休假待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育儿假:根据夫妻生育子女数量,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假期按照孩子的实际年龄计算当年未休的育儿假一般不会延至下一年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享有育儿假抚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养父母和继父母享受育儿假
关于护理假,《实施办法》规定,护理假按照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享受护理假子女,继子女抚养养父母,继父母的,享受护理假
《实施办法》特别指出,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更灵活,更有弹性的天数,福利等假期实施方式,更有利于工作与家庭的平衡,无需咨询或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未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补休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