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简称“茅台技开公司”)新增9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125.31万元。
据天眼查被执行人关联案号显示,多起案件为自然人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回购纠纷。
其中一份黔03民终2932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吴某彪主张茅台技开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合理并应支付相关股份红利。
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茅台技开公司、茅台酒厂工会立即回购直系亲属吴世明名下的股份,并给付股份二人回购款697440元。此外,判令技开公司、茅台酒厂工会给付二人从2019年1月起至起诉时止的股份红利10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吴某彪、吴某明确其主张的股权回购价款按1000股232480元的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茅台技开公司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态,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征,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茅台技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茅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针对已故职工股东,茅台技开公司一直按照年均20%的溢价予以回购,2015年及之前去世的406名职工股东中,已经按照该价格回购了323名职工股东所持股份。本案吴某彪、吴某直系亲属于2015年6月2日去世,根据当时有效的2010年版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茅台技开公司应当根据2008年董事会决议、茅台集团第十一次、第十三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吴某彪、吴某直系亲属的出资额为基数,从1995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溢价计算至其去世当年的价格回购。
根据茅台技开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当职工死亡等原因不在茅台公司工作时,公司将退还其认购的股份。因吴某彪、吴某的近亲属吴世明已于2015年死亡,按茅台技开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茅台技开公司对吴世明的股份进行回购,吴某彪、吴某并不能继承吴世明的股份,亦不能取得茅台技开公司股东身份,故无权要求茅台技开公司支付2019年1月后的股份红利。
热门文章